(2017)湘01民再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华锋与吴学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华锋,吴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再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华锋。委托代理人文桂彬,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学锋。再审申请人唐华锋与被申请人吴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唐华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湘01民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唐华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吴学锋向其支付100万元属实,但该笔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唐华锋再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涉案100万元已全部退还给吴学锋。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且唐华锋未参加原审庭审。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易 颖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刘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