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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元清与王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元清,王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866号原告:郭元清,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新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区平房东自建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元清诉被告王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元清撤回对被告王新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4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