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与樊彦军行政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樊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住所地:陈仓大道水莲寨段。法定代表人刘少安,任局长。被执行人樊彦军,男,汉族,籍贯陕西省潼关县城关镇。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西刘村储煤厂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与被执行人樊彦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环陈罚字(2016)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彦军缴纳罚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彦军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环陈罚字(2016)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