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焕姐与孙心朝、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姐,孙心朝,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民初1786号原告:张焕姐,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玲,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昌,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阳谷县。被告:孙心朝,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镇聊莘路八里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月,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焕姐与被告孙心朝、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焕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玲、张会昌、被告中国人保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心朝、立信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焕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张焕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7660.4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2日6时30分许,孙心朝驾驶鲁P×××××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袁楼北时,与自北向南行驶张焕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张焕姐受伤。事故发生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焕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心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经了解,鲁P×××××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为了维护张焕姐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孙心朝、立信物流公司未出庭。中国人保财险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对张焕姐通过本院起诉前期损失,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经赔付11943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已赔付22855元,对张焕姐本次起诉的损失,若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我公司同意在剩余保险范围内赔偿张焕姐损失,张焕姐受伤后我公司向张焕姐方垫付医疗费10000元,该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张焕姐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2日6时30分许,孙心朝驾驶鲁P×××××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杨庄聊阳路口-七级聊位路口自东向西行驶至袁楼北时,与自北向南行驶张焕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张焕姐受伤。事故发生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焕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心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焕姐受伤后,被送往阳谷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1872.33元,后转入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9天,其中孙心朝垫付医疗费4172.33元,中国人保财险垫付医疗费10000元;张焕姐住院期间由李玉贺(系张焕姐侄子)、张淑芳(系张焕姐侄媳)护理,身份均为农民。张焕姐出院后于2017年1月5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了(2017)鲁152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焕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1943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张焕姐各项损失共计22855元。三、驳回张焕姐其他诉讼请求。”诉讼中,经张焕姐申请,本院委托,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出具济三和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32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张焕姐遗留面瘫,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张焕姐伤后护理时间为69天,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无需护理;3、被鉴定人张焕姐营养时间为69天。张焕姐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山东文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张焕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张焕姐的电动三轮车车辆损失总价格为760元,张焕姐支出评估费200元。另查明,张焕姐之父张学祥,男,192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石佛镇西柿子园村0224号,身份证号码:,系张焕姐被扶养人。再查,孙心朝系其驾驶的鲁P×××××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车主,与立信物流公司系挂靠关系,该车在中国人保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认定清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此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认定孙心朝对该事故承担80%的责任,张焕姐对该事故承担20%的责任。对于济三和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32号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中国人保对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标准提出异议,但是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其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对山东文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本院予以采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张焕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面瘫构成十级伤残,伤残部位在面部,并不能证明其因伤残而持续误工的事实,对张焕姐要求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张焕姐在本案中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误工时间,对其出院后的误工损失,本院暂不予支持,待张焕姐有证据证明时可另行提起诉讼。对张焕姐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依法认定如下:医疗费1872.33元、营养费2070元、误工费2662.43元、护理费8874.78元、残疾赔偿金167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86.5元、财产损失760元,共计35571元(精确到个位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要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孙心朝的鲁P×××××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在立信物流公司名下,故立信物流公司应对孙心朝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人保财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已赔偿完毕,不再进行赔偿,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张焕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0869元,在财产限额内赔偿张焕姐车辆损失760元,以上共计31629元;事故发生后,中国人保财险为张焕姐垫付抢救费10000元,扣除该费用后,中国人保财险还应赔偿张焕姐21629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中国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张焕姐3154元。张焕姐支出的鉴定费2000元及评估费200元,由孙心朝按照责任比例承担1760元;本案诉讼费371元,由孙心朝承担210元,孙心朝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费用共计1970元;另外,本院作出的(2017)鲁152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心朝支付张焕姐案件受理费840元,孙心朝同意在其垫付的医疗费中扣除,综上,孙心朝在两次诉讼中共应赔偿张焕姐2810元,与孙心朝为张焕姐垫付的医疗费4172.33元折抵后,由张焕姐返还孙心朝1362元,该项费用由中国人保财险直接赔付给孙心朝后,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张焕姐179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焕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162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张焕姐各项损失共计179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赔付孙心朝垫付的医疗费1362元。四、驳回张焕姐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其中第一、二汇入张焕姐账户,户名:张焕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72;第三项汇入孙心朝账户,户名:孙心朝,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账号:62×××71。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张焕姐承担161元,由孙心朝承担210元,由莘县立信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焕姐已预交,已与孙心朝垫付的医疗费折抵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