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催16号申请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工业区信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攀,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审判员 夏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