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催16号申请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工业区信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攀,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审判员  夏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