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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建余与胡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余,胡慧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余,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慧良,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上诉人陈建余因与被上诉人胡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代本院向上诉人陈建余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并于2017年3月30日签收,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建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清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