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恢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思颖与朱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思颖,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思颖,女,生于2001年11月6日,汉族,住达县。法定代理人高旭,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15日,系朱思颖之母。被执行人朱平,男,生于1970年8月23日,汉族,住达县。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的(2011)达达执字第259号-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朱平在达县x镇x村房号x门市{面积77.14平方米,房产证号:x}予以查封。现因当事人己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方也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冻对被执行人朱平在达县x镇x村房号x门市{面积77.14平方米,房产证号:x}的查封。二、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