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邢颖光与郑跃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颖光,郑跃强,郭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262号原告:邢颖光,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郑跃强,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第三人:郭永,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博巍,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邢颖光诉被告郑跃强、第三人郭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邢颖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颖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颖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邢颖光负担。审 判 长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