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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邢颖光与郑跃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颖光,郑跃强,郭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262号原告:邢颖光,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郑跃强,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第三人:郭永,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博巍,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邢颖光诉被告郑跃强、第三人郭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邢颖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颖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颖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邢颖光负担。审 判 长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