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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汪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平,汪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256号原告:李永平,男,196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汪令明,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李永平与被告汪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永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汪令明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2日,汪令明从其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在2016年12月12日前还清。借款期满后,其已无法联系到汪令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李永平提供的汪令明的住址,向汪令明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退回;按李永平补充提供的汪令明住址上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被告知汪令明已外出,具体下落不明。因李永平未能提供汪令明的其他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永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李永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武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