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于张荣辉与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辉,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荣辉,男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负责人赵美亮。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兆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荣辉与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南昌湖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南昌湖影支行开设的账户XXX的存款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