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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苏少英与被告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少英,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1699号原告苏少英委托代理人吴锁宏、刘军。被告于云。原告苏少英与被告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赤文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以工地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分次向原告共借款6万元,后经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6年8月25日偿还三万元,剩余的于2016年9月25日还清,至今未还清。故起诉: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迟延付款所产生的利息1522.5元(以总借款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从2016年9月暂计算至2017年3月底,至全部欠款结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云(于璞)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不同意承担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于云承认欠原告6万元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事实予以确认。因被告承诺2016年9月25日还清欠款,逾期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自2016年9月25日算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云(于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苏少英借款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自2016年9月25日算起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剩余66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