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与万宏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万宏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765号原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沙扒月亮湾。法定代表人:高亚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波,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万宏浩,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宏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2元,由原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应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