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封丘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田金力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田金力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690号原告:封丘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世纪大道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87133511T。法定代表人:邓明修。委托代理人:刑乃广,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住所地:封丘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L01288694Q。负责人:田金力。被告:田金力,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封丘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田金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封丘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封丘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600元,减半收取计49300元,由原告封丘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时文华审判员 李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佛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