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淡中立、淡中华申请淡中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淡中立,淡中华,淡中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342号申请人淡中立,男,194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淡中华,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淡中义,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淡中立、淡中华为与被申请人淡中义继承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淡中义保管的因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正街78号房屋产生的租金收益予以保全,并由申请人淡中华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淡中义保管的因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正街78号房屋产生的租金收益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