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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党辉与田小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辉,田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党辉,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田小青,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辉与被执行人田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8,113.00元、执行费13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党辉与被执行人田小青就本案达成被执行人田小青在2018年5月1日前支付完毕执行款的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党辉同意在被执行人田小青履行期间,暂不将被执行人田小青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135号��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贤贵审判员  周向阳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