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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海洋与刘德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洋,刘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洋,男,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德刚,男,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海洋人民币55000元,余款用位于霍家店的58.77平方米住宅楼以物抵债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