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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阡信用社与潘光陆、宋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都水族自治县,潘光陆,宋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阡信用社。营业场所:三都县九阡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JXW82R。负责人:徐伦梅,系三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阡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浩,男,1945年03月07日生,汉族,系三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潘光陆,男,1985年03月27日生,水族,三都县人。被执行人:宋云霞,女,1992年05月22日生,布依族,三都县人。本院在执行三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阡信用社与潘光陆、宋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潘光陆、宋云霞于2017年4月20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4月20日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996元、利息12401.24元(已兑现),尚欠本金50004元及利息自愿限于2019年5月30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32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蒙玉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