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李勇明,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焱,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伟筠,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城北路47号。负责人:曾春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福堂,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行人李勇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勇明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9388.5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8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书记员 邱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