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戴旺生与万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旺生,万小兰,陈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戴旺生,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万小兰,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陈宗根,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戴旺生与被执行人万小兰、陈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旺生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2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