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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王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王义,金立群,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171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讼代表人:代继林,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义,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金立群,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罗鑫,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义、金立群、罗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义、金立群、罗鑫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应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