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王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王义,金立群,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171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讼代表人:代继林,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义,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金立群,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罗鑫,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义、金立群、罗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义、金立群、罗鑫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应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