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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伍晓与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晓,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2民初867号原告:伍晓,男。被告: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张庆凤。原告伍晓与被告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0663.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到被告处从事销售顾问工作,月薪3643.8元左右。2015年9月到2015年12月,被告无故拖欠原告9月工资3643.8元、10月工资2868元、11月工资2951.7元、12月工资1600元,这四个月的工资总计:10663.5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提起劳动仲裁,该委裁定不予受理。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今特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金致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四组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工商登记信息,2.不予受理通知书,3.劳动合同,4.工资欠条、工资明细表。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进行质证,且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伍晓系被告金致公司职工。2015年12月底被告停业关门。在此之前被告仅支付原告工资至2015年8月,9至12月份的工资一直未结。在相关部门调解下,2016年1月19日被告金致公司确定尚欠原告2015年9月工资3643.8元、10月份工资2868元、11月份工资2951.7元、12月份工资1200元,合计10663.5元。被告金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凤在相应工资表上签字予以确认。后被告金致公司一直未按约定结清员工工资,原告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金致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可以确定被告金致公司确实存在欠付原告2015年9、10、11、12月份工资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的诉求合法,应予支持。同时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且本案纠纷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的主张是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赔偿金,即原告所提出的赔偿金是针对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而提出的赔偿,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所提出的本赔偿金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伍晓2015年9、10、11、12月份工资合计10663.5元;二、驳回原告伍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本院决定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湛代理审判员 李 艺人民陪审员 钟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维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