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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云侠与赵新年、张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侠,赵新年,张换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1民初517号原告贾云侠,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8日,高中文化。被告赵新年,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日,高中文化。被告张换香,女,汉族,生于1961年4月25日,高中文化,系赵新年之妻。原告贾云侠诉被告赵新年、张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继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云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新年、张换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云侠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0年元月25日,被告赵新年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一、2010年1月25日被告赵新年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赵新年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二、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收款收据各一份,用以证明借条是被告赵新年出具的、原告为鉴定支付了1500元;三、根据2017年6月20日9时同被告赵新年通话录音整理的材料一份及证人任胜利的当庭证言,用以证明原告借给被告50000元的事实。被告赵新年、张换香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贾云侠的申请,本院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2010年元月25日借条是否是被告赵新年书写进行鉴定。结论是借条中的签名与从韩城市龙门镇马庄村委会调取的被告赵新年担任村委会主任时的签名是同一人书写。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新年、张换香系夫妻。2010年元月25日,被告赵新年从原告贾云侠处借款5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贾云侠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元赵新年2010年元月25日”。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和借条等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赵新年从原告贾云侠处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贾云侠要求判令被告赵新年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因借款系被告赵新年在其与被告张换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贾云侠要求张换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新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云侠借款50000元。被告张换香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赵新年、张换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545元,由被告赵新年、张换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