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苟碧琼、王玉平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苟碧琼,王玉平,孙荣海,苟群会,南充市嘉陵区西兴街道上小方沟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8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苟碧琼,女,生于1955年5月4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诉人):王玉平,曾用名孙玉平,男,生于1983年5月8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系苟碧琼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荣海,男,生于1953年4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苟群会,女,生于1955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系孙荣海之妻。一审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西兴街道上小方沟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明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均,该社区书记。再审申请人苟碧琼、王玉平因与被申请人孙荣海、苟群会及一审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西兴街道上小方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上小方沟居委会)物权确认纠纷���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苟碧琼、王玉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苟碧琼、王玉平迁至新疆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王玉平没有赡养父亲错误,孙荣和不符合“五保户”的条件,孙荣海一人私下捏造的赠房协议,新房是王玉平出资所修等。本院经审查认为,苟碧琼、王玉平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表明,苟碧琼、王玉平的住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院38号楼三单元101室。身份证签发机关是塔西南公安局,苟碧琼身份证有效期限是2007.06.07-长期,王玉平身份证有效期限是2007.06.07-2017.06.07。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均载明苟碧琼、王玉平的住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院38号楼三单元101室,��碧琼、王玉平未提出异议,另有孙荣海、苟群会、上小方沟居委会的证言,故原审认定苟碧琼、王玉平已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事实有证据证明。苟碧琼、王玉平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后,孙荣和独自生活,没有证据证明王玉平赡养过孙荣和。因孙荣和年岁已高和生病,原村委会为孙荣和向民政部门报请了“五保户”并无不妥。《关于孙荣和同志的养老护理协议》由孙荣和、原村委会与群众代表共同签名制作的,不是孙荣海一人私下捏造的,《关于孙荣和同志的养老护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没有证据证明新房是王玉平出资所修。原审驳回苟碧琼、王玉平的诉讼请求正确,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苟碧琼、王玉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宁审判员 胡东蓉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