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唐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俊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唐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俊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274号原告陕西唐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中段唐樾六和坊物业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57026043Y。法定代表人张振西,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全,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连艳,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俊猛,男,汉族。原告陕西唐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俊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邱俊猛为购买陕西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唐樾六和坊(东方馨苑)项目房产,因首付资金不足,向其借款,于2015年9月15日与其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了《付款委托书》、《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收条》。协议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判令被告邱俊猛归还借款本金339673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为74200.31元)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唐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