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与石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石立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8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地址:太谷县新建路15号。法定代表人:樊晓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晓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副行长,被告石立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诉被告石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