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吕银礼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吕银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办公中心D楼。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丰沛,徐州市贾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峰,徐州市贾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分局副分局长。被执行人吕银礼,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吕银礼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05执1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云汉审判员 段淑君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韦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