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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皇甫秀珍与刘晚上、张旭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秀珍,刘晚上,张旭辉,常景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416号原告:皇甫秀珍,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晚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张旭辉,男,199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常景玉,男,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皇甫秀珍诉被告刘晚上、张旭辉、常景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皇甫秀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皇甫秀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皇甫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皇甫秀珍负担。审 判 长  王修金人民陪审员  魏向全人民陪审员  梁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