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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益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益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4刑初40号公诉机关松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益才,男,1972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2012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5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溪县看守所。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益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益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杨益才在渭田镇卫生院内趁被害人魏某1排队为其女儿打预防针时,盗得魏某1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三星Galaxy5手机,被魏某1当场发现追回。嗣后,被告人杨益才又窜到渭田镇渭田村桥头趁被害人罗某正在购买衣服,盗走罗某上衣口袋内的VIVOX9手机,随后被告人杨益才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价格认证,魏某1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30元,罗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31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魏某1、罗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益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益才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杨益才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量刑幅度内择以刑罚。被告人杨益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杨益才在松溪县渭田卫生院内,趁被害人魏某1排队为其女儿打预防针的时候,窃取魏某1上衣口袋内的三星GalaxyC5手机。后被魏某1发现并追回手机。随后,杨益才离开松溪县渭田卫生院,在松溪县渭田镇市场边的桥上,趁被害人罗某在购买衣服的时候,窃取罗某上衣口袋内的VIVOX9手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松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三星GalaxyC5手机的价值人民币1603元,VIVOX9手机的价值人民币2231元。综上,杨益才扒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834元。2017年3月5日,杨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杨益才的亲属赔偿了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元,罗某对杨益才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益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12)丽庆刑初字第70号和(2016)闽072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收款收据复印件、领条、谅解书、手机外包装照片、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魏某1的陈述、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松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益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益才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益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益才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对被告人杨益才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杨益才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益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卫忠人民陪审员  徐诗华人民陪审员  邓月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成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四款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