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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伟超、张林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超,张林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449号申请执行人陈伟超,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张林保,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陈伟超与被执行人张林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