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新义与弋阳县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义,弋阳县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26行初2号原告:张新义,男,汉族,1952年5月26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弋阳县建设局,住所地:弋阳县城南。组织机构代码:01478738-5。法定代表人:余亮赣,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谋才,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义诉被告弋阳县建设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张新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义以放弃原诉讼请求为由,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新义负担。审 判 长 张素红审 判 员 赖红梅人民陪审员 舒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