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杜修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受贿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修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26号罪犯杜修民,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兰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城刑初字第127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杜修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扣押在案赃款100000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杜修民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修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修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