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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金雪花与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花,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663号原告:金雪花,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吉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凤,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女,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金雪花与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金雪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6元,由原告金雪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迟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