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金雪花与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花,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663号原告:金雪花,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吉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凤,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女,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金雪花与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金雪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6元,由原告金雪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迟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