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737号原告原告李胜才诉被告贾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才,贾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737号原告:李胜才,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平,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才诉被告贾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李胜才承担。审判员 沙 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书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