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151施红亚与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红亚,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4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施红亚,女,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300518-X),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秣陵路80号2幢602F室。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红亚与被执行人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施红亚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王锦成审判员 董景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