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奉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078号之一被执行人奉波,男,汉族,1997年11月6日出生,住新化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湘0104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20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局,要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奉波的银行存款968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96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