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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6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与光山县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雷有成,光山县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6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121室。法定代表人:徐云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鑫,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有成,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会,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紫水办事处红石牌坊。法定代表人:王生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敏,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3层整栋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巩振兵,总经理。上诉人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有成、被上诉人光山县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腾达公司支付雷有成一审判决确定的各项费用;2.一、二审诉讼费由各方当事人依法分担。事实和理由:1.顺达公司与腾达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投诉、仲裁、诉讼、工伤或其他原因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腾达公司)支付”,且腾达公司亦明确表示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腾达公司承担雷有成的各项损失。雷有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顺达公司的上诉主张。腾达公司辩称,同意顺达公司的上诉主张。小度公司未到庭,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小度公司与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公司寻找提供外卖产品配送服务的配送商,由配送商安排配送人员提供配送服务。小度公司与顺达公司、腾达公司均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雷有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顺达公司、腾达公司、小度公司赔偿医疗费6826.24元、护理费10500元、交通费487元、误工费10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9日20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东门对面,任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和雷有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均受伤。后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任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雷有成前往医院急诊,医生诊断为:1.脑震荡;2.面颅骨多发骨折;3.右眉弓皮肤缺损;4.颜面部多发开放伤口;5.全身多处皮擦伤;6.右侧眶周软组织伤;7.鼻粘膜损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但雷有成未住院。之后,雷有成复查若干次,2016年5月26日的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壹月。雷有成支出医疗费6825.52元,购买护腰支出235元。雷有成要求按照每月3500元的标准计算3个月的误工费,就此提交误工证明、工资表。雷有成称其由亲属护理100天,每天105元。雷有成提交交通费票据,主张交通费487元。任某出具声明,称其系顺达公司的员工。雷有成认为任某系腾达公司派遣到顺达公司的员工,顺达公司、腾达公司、小度公司表示任某系腾达公司的员工,劳动关系在腾达公司。就此,顺达公司、腾达公司、小度公司提交小度公司和×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公司和顺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顺达公司和腾达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服务协议》,腾达公司和任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务外包服务协议》明确顺达公司(甲方)的权利义务包括:1.甲方向乙方开具《劳务用工需求函》(招工简章),注明岗位工种、需求人数、资质条件、技能要求,以及劳动报酬和使用、试用期限等。《劳务用工需求函》(招工简章)应提前10天(如要求招聘非本城区人员,应提前15天)提交乙方;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劳务工报到通知书》接受员工上岗。2.甲方应明确劳务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操作规程等。根据劳务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制定费用标准,其标准不低于光山县最低工资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标准支付加班费。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4.参与审核、确定劳务工的录用,负责劳务工工作(服务)的岗位管理。5.甲方应当向劳务工提供生产(服务)所必须的安全、实用的生产工作设施(包括劳动保护用品),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得违章指挥,要求冒险作业;并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班次和流程。《劳务外包服务协议》明确腾达公司(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1.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劳动用工需求函》(招工简章),负责招聘信息的发布、咨询和组织应聘者报名、填表等招聘工作。2.乙方负责按甲方的要求收集、鉴别和整理应聘者的相关证明材料。3.乙方负责组织或协助甲方组织应聘者参加面试、笔试。4.乙方组织安排到甲方工作(服务)的劳务工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管理制度和日常管理。5.按甲方提供的《劳务工薪酬明细表》按时为员工发放劳动报酬。6.乙方根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办理。一审法院认为,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劳务外包服务协议》,任某系腾达公司派遣到顺达公司的员工,任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和雷有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顺达公司应当赔偿雷有成的损失。医疗费,雷有成主张的数额未超过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和购买护腰票据金额的总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误工费,一审法院根据雷有成提交的证据酌定;护理费,雷有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护理期,一审法院根据其伤情酌定护理费;交通费,一审法院根据雷有成就医情况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后7日内,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给付雷有成医疗费6826.24元、误工费7000元、护理费7000元、交通费450元;二、驳回雷有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顺达公司向本院提交:1.腾达公司与任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任某系腾达公司员工,应由腾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顺达公司与腾达签订的补充协议,证明双方约定了因投诉、仲裁、诉讼、工伤或其他原因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腾达公司支付。雷有成对上述两份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腾达公司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二审中,腾达公司、雷有成、小度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任某系腾达公司派遣到顺达公司的员工,顺达公司应承担赔偿雷有成损失的责任。顺达公司要求不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雷有成未提起上诉,且二审中其明确表示同意一审判决,对顺达公司要求改判腾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一审法院确定的雷有成各项损失数额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顺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清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武 菁书 记 员  马梦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