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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涂绵强申请执行张之见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绵强,张之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涂绵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被执行人:张之见,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现在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绵强与被执行人张之见故意伤害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还在监狱服刑中,该查明的事实已经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之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川0722刑初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涂绵强权利金额本金人民币27135.98元,现已执行到位本金0元,未执行金额本金27135.98元。现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波审判员 巫永刚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