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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梁伟慧与刘非、刘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慧,刘非,刘纯堂,施旭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075号原告:梁伟慧,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刘非,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刘纯堂,男,汉族,1947年12月24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施旭秀,女,汉族,1949年10月2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慧诉被告刘非、刘纯堂、施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伟慧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伟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慧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