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满洲里敖尔水玻璃厂与北京恒祥宏业基础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洲里敖尔水玻璃厂,北京恒祥宏业基础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满洲里敖尔水玻璃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戚桂琴,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恒祥宏业基础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崔学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满洲里敖尔水玻璃厂与被执行人北京恒祥宏业基础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81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兆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红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