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熊某与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杜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13号原告:熊某,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杜某,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熊某诉被告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长 时明生审判员 张 莹审判员 崔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张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