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大中与黄远平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中,黄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王大中,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黄远平,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王大中与黄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548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王大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526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渝F8C8**号、渝F7C8**号牌摩托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金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