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日东与林志杰、钟小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日东,林志杰,钟小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109号之二原告:林日东,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杰,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小暖食杂店),被告:钟小暖,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小暖食杂店),在本院受理原告林日东与被告林志杰、钟小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日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日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林日东负担。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泽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