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134、135、13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宜翠、胡云风等与湖北鸿昌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宜翠,胡云风,刘耀南,陈建国,湖北鸿昌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34、135、136、137号申请执行人张宜翠、胡云风、刘耀南、陈建国。被执行人湖北鸿昌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合并执行孝劳人裁[2015]122号、孝劳人裁[2015]58号、孝劳人裁[2015]84号、孝劳人裁[2015]88号4件,因被执行人与当事人庭外付款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孝劳人裁[2015]122号、孝劳人裁[2015]58号、孝劳人裁[2015]84号、孝劳人裁[2015]88号4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东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