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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杜建与胡凯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胡凯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401号原告杜建,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胡凯朋,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赞皇县人,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诉被告胡凯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胡凯朋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亦不缴纳公告费,本院不能传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的主体资格,可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杜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