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启丰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海雄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启丰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海雄物流有限公司,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蔡金对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财保25号申请人:厦门启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7J单元之一。法定代表人:吴晓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理,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人:厦门海雄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90室A区。法定代表人:黄金高,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祥农。法定代表人:蔡亚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蔡金对,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厦门启丰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海雄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以被申请人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厦门启丰物流有限公司运费、港杂费用及滞纳金人民币870,348.80元,拖欠申请人厦门海雄物流有限公司运费、港杂费用及滞纳金人民币148,586.60元,且被申请人蔡金对为上述债务出具担保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请求对两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935.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罗诚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房产一套作为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蔡金对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935.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狮市瑞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蔡金对名下其他价值人民币1,018,935.40元的财产。二、对担保人罗诚名下位于厦门市的房产采取限制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过户、抵押等登记手续的措施。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启丰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海雄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 洪审 判 员 朱小菁审 判 员 曾大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