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陆旺妮与王琼、施珠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旺妮,王琼,施珠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914号原告:陆旺妮,女,2005年9月8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法定代理人:陆某,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现在文山监狱服刑,系陆旺妮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兴媛,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系陆某的妹妹,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丕高,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琼,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布依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施珠贵,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住所地广南县北宁路莲城1号A1幢9号。负责人:孟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陆旺妮与被告王琼、施珠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陆旺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旺妮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旺妮撤诉。案件受理费4964元,由陆旺妮负担。审判员 梁贤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贤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