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与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449号岳阳综合大厦1,2幢裙房1-门市1、门市1-1,组织机构代码06616015-4。法定代表人虞建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新街87号扬子江假日饭店附楼,组织机构代码70937509-6。法定代表人罗长玲。申请执行人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扬子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5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清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