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朱国太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朱国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中段南侧“都市绿洲”N幢,组织机构代码67845996-6。被执行人:朱国太,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国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朱国太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李朱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智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