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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百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百祥,申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897号申请执行人王百祥,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郑常庄民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申岩伟,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用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王百祥与申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申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百祥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并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支付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百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元,由原告王百祥负担一千八百元(已交纳);由被告申岩伟负担一万三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王百祥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申岩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申岩伟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查封申岩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6号院10号楼26层3003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屋尚未腾空,暂无法进行处置。另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将申岩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8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