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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黄智忠、广西鹿寨鹿都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忠,广西鹿寨鹿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901号申请人:黄智忠,男,1987年7月11日生,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被申请人:广西鹿寨鹿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俄洲村(对亭公路边),组织机构代码91450223MA5KDQ233L。法定代表人:凌健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智忠诉被申请人广西鹿寨鹿都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智忠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鹿寨鹿都贸易有限公司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智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鹿寨鹿都贸易有限公司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茂楠 来源:百度“”